用工單位不規范使用務派遣工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相應責任:
(1)用工單位使用未取得經營
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單位派遣勞動者的;
(2)用工單位使用未依法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超過一個月未續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的;
(3)用工單位未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續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
異地派遣社會保險參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用工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在發生糾紛時要求用工單位承擔醫療、工傷等保險待遇的,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先行承擔連帶責任
派遣用工與外包用工
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照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暫行規定》處理;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直接使用勞動者的,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處理
連鎖、加盟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
以連鎖、加盟等方式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責任
貴州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的異地備案
貴州勞務派遣單位跨縣(縣級市)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其行政許可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報分支機構所在縣(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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